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招募客户公告
通鸣公司根据客户提料规模、信用状况、对企业贡献及社会效应等多方面因素,将客户依次分为三个层级。
(一)战略客户。信用状况良好,经公开招募,与通鸣公司签订《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见附件1)的企业或个人。战略客户原则上为3-5家。
(二)重点客户。市重点工程、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的承包人或上述工程石料供货商。
(三)一般客户。除战略客户、重点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第二条 战略客户的产生程序
(一)发布招募战略客户公告
1.公告内容包含战略客户条件、权利义务、咨询电话等。
2.公告须在集团公司网站、通鸣公司客户群发布,并在通鸣公司公示栏张贴。
(二)报名
报名时间不限、长期有效。有意向成为战略客户的企业或个人,备齐资料,到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名,需提供资料包括:
1.企业报名: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报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作洽谈
通鸣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法律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谈判组,与报名企业或个人开展合作洽谈。
洽谈主要内容为销售淡旺季每天提取石料的规格及吨数。若同时出现6个及以上企业或个人报名的情况,通鸣公司按销售淡季每天提取石料吨数从高到低取前5名签订《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若出现6家及以上报名的企业或个人,销售淡季每天提取石料吨数相同的情况,通鸣公司按照报名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量从高到低取前5名签订《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数量最低为100万元。
(四)签订《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
《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在合作洽谈基础上,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战略客户公示
通鸣公司在集团公司网站,通鸣公司客户群、公示栏,对战略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六)协议的执行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第三条 重点客户的产生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
市重点工程、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的承包人或上述工程石料供货商,将证明材料提交至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市重点工程、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的承包人,需提供市交通局、市重点局、招商引资单位、集团公司工程部或战略投资部出具的工程《用料证明》(见附件2)。
2.市重点工程、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的石料供货商,需提供市市交通局、重点局、招商引资单位、集团公司工程部或战略投资部出具的工程《用料证明》。
(二)资格审查
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联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名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重点客户公示
通鸣公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重点客户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在通鸣公司客户群、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四条 一般客户的产生程序
(一)发布招募一般客户公告
通鸣公司在集团公司网站、通鸣公司客户群发布招募一般客户公告,并在公司公示栏张贴招募一般客户公告。
(二)报名
有意向成为一般客户的企业或个人,前往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战略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战略客户的权利
战略客户拥有最高层级优先提料的权利,通鸣公司优先向其供应石料。
(二)战略客户的义务
1.战略客户按石料实时价格提料,除需支付预付款外,须另行向通鸣公司指定账户转入不低于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战略客户须根据协议约定,销售旺季,每个战略客户每天可提取不超过含配比共2000吨石料;销售淡季,每个战略客户每天须提取不少于含配比共2000吨石料;原则上客户需求石料与指定石料按1:1比例提取。
因通鸣公司设备损坏,电力、天气因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停产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规定供料的,通鸣公司应及时在客户群发布停产信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待恢复生产后,协议继续履行,停产期间应提未提石料数量不再累加计算。
第六条 重点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重点客户的权利
重点客户拥有第二层级提料权利,通鸣公司向战略客户供料完成后,供应重点客户。
(二)重点客户的义务
1.重点客户在提取需求石料的同时,须按照通鸣公司安排,配比提取公司指定石料品种。
2.重点客户需求石料与指定石料吨数比例原则上为1:1。
3.重点客户应按照协议约定缴纳预付款。
第七条 一般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一般客户的权利
一般客户拥有在其规定提料时间段内进厂提料的权利。
(二)一般客户的义务
1.通鸣公司根据各类石料库存情况,需要配比销售的,一般客户应按照通鸣公司安排,配比提取公司指定石料品种,需求石料与指定石料吨数比例原则上为1:1。直至仅剩一种规格石料后停止配比。
2.一般客户应按照协议约定缴纳预付款。
第八条 供料计划的编排原则
1.战略客户在发料期间,享有优先提料的权利。
2.经营管理部根据生产情况每天安排5-10家重点客户提料。经营管理部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重点客户提料吨数对提料时间进行调整。所有重点客户每天依次轮转。
3.战略客户提料后,剩余产量小于重点客户需求总量时,经营管理部将计划生产石料平均分配给各重点客户。
4.战略客户、重点客户提料时段结束后,安排一般客户有序进厂提料。
第九条 供料计划编排流程
1.重点客户在每天下午3点前,向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供次日《用料需求表》(见附件3)。
2.通鸣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天下午3点前,向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供次日《生产计划表》(见附件4)。
3.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在每天下午5点前根据重点客户用料需求、公司生产计划,编排次日《供料计划表》(见附件5)。
4.《供料计划表》在通鸣公司客户群、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条 供料计划审核程序
1.经营管理部将次日《供料计划表》提交通鸣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经审批后,供料计划予以公示、实施。
第十一条 供料计划的公示
1.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将重点客户《用料需求表》、通鸣公司《供料计划表》、《提料情况一览表》(见附件6)在公司客户群、公示栏进行公示。
1.联系电话:17756112958
2.监督电话:0561-3110118
第十二条 发料的流程
1.装料前,磅房管理员先对进厂提料车辆进行检查,提料车辆上地磅过皮重,确认客户标识牌(见附件7)且车辆无压磅行为后,准确记录车辆皮重、车牌号及应提石料规格。
2.提料车辆凭《提料单》(见附件8)进料仓装料,放料员签字确认后,再次上地磅过毛重。
3.驾驶员提供经放料员签字确认后的提料单,交磅房管理员核对后作为附件,制作五联销货单,并和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五联单财务一联、司机三联、磅房一联,车辆出厂前司机将一联销货单交于门卫,门卫根据销货单核对车牌号、石料规格,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4.门卫将每班收到的销货单整理好后上交综合事务部,并由综合事务部与经营管理部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三条 确定石料价格的原则
通鸣公司石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石料质量等综合因素,确定通鸣公司石料价格。
第十四条 石料价格调整的程序
1.经营管理部根据市场行情、石料质量等综合因素,认为石料价格需要调整的,提请总经理召开通鸣公司石料调价专题会议。
2.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确定调整后石料价格并形成会议纪要。
3.调整后的石料价格在通鸣公司客户群、公示栏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通鸣公司客户出现以下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
1.因战略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当天提取石料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照提料当天最高价从战略客户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战略客户要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如果不按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的,通鸣公司停止向其发料,同时按每日市场最高价依次继续扣除其应提石料价款,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战略合作关系终止。预付款据实结算。
2.重点客户应严格按照通鸣公司《供料计划表》规定的时间提料,30日内累计出现3次不能按要求提料的重点客户,取消其重点客户资格。
第十六条 提料车辆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提料车主对应处罚:
1.出现压磅行为的,处罚5000元/次;
2.出现私自改动《提料单》的,处罚2000元/次;
3.撞坏公司护栏或其他设施的,据实赔偿;
4.违规出现插队行为的,30天内禁止该车进厂提料;
5.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永久禁止该车进厂提料;
6.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标识牌,出现冒用、造假该客户标识牌行为,造成客户石料损失的,通鸣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发现客户标识牌造假、冒用等行为的,永久禁止该车进厂提料。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本制度中销售淡季指12月份至次年2月份,销售旺季指3月份至当年11月份。
第十八条 因通鸣公司设备损坏,电力、天气原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停产等不可抗力造成供料计划不能执行的,当日供料计划作废,恢复生产后重新申报用料计划,并重新编排供料计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通鸣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发料制度》、《关于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发料制度的说明》、《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大客户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通鸣公司《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
2.《重点客户证明》;
3.《用料需求计划表》;
4.《生产计划表》;
5.《供料计划表》;
6.《提料情况一览表》;
7.客户标识牌;
8.《提料单》;
9.通鸣公司《重点客户石料买卖协议》;
10.通鸣公司《一般客户石料买卖协议》。
通鸣公司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TM-201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 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
1.上述石料价格以卖方实时公布的价格(含税)为准;具体数量、金额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2.卖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生产厂家: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交货期限、地点、交货方法和运输方式
1.交货期限:
买方按照卖方制定的《供料计划表》进行提料。《供料计划表》包含提料规格、吨数、提料时间等信息。
2.交货地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高楼山石料厂内。
3.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买方自提自运,运费及风险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4.收货人:卖方过磅的《销货单》经买方或买方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即视为买方验收合格并收货,收货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和货款支付
1.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账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以实际到卖方账户金额为准,同时买方向卖方账户支付 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均到账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每日供料计划提货,每批次供货后买方预付款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卖方停止供货。买方应及时补充账户预付款金额,因买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卖方供料计划提货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支付方式:
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卖方财务根据货物过磅数量,从买方预付款账上直接结算。
第五条 计量方法
石料以出厂时卖方《销货单》记录结果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的,卖方不予发货,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2.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卖方设备损坏,电力、天气因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停产等原因造成不能按《供料计划表》供料的,卖方应及时在客户群发布停产信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待恢复生产后,协议继续执行,停产期间应提未提石料数量不再累加计算。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
第九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其他与卖方签订《通鸣公司石料买卖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或个人和买方具有同等的最优先提料的权利,所有具有同等最优先提料权利的客户,在卖方供料计划规定的时间段内,应服从卖方安排有序进厂提料。
2..每年3月份至当年11月份,买方每天提货量为 吨,其中石粉0-5mm 吨、碎石5mm-15mm 吨、碎石15mm-25mm 吨、碎石25mm-31.5mm 吨;12月份至次年2月底,买方每天提货量为 吨,其中石粉0-5mm 吨、碎石5mm-15mm 吨、碎石15mm-25mm 吨、碎石25mm-31.5mm 吨。如出现不能如期对应配比发料的情况,卖方有权调整供料规格。
3.因买方原因造成当日提取石料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照当日最高价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于扣除履约保证金当日补足 万履约保证金;如果不按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卖方有权停止向其发货,同时按当日市场最高价依次继续扣除其应提石料价款,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预付款据实结算,如有剩余预付款,卖方在本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预付款无息退还买方。
4.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每日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确认,对石料品种、发货量、收货量、发生额度等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如买方不按时对帐,石料发生量及相应款项以卖方出具的数据为准。
5.买方在卖方厂内对所购买的石料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如买方未对所购石料质量进行检验,视为买方确认质量合格。买方提货车辆自卖方厂内出厂后所发生的数量、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
6.买方车辆(或买方雇用车辆)进入卖方厂内,必须遵守卖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按卖方规定排队进门、检斤、装车,如买方违反卖方规定,对卖方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卖方有权中止供货,对发生作弊、盗窃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卖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款项以补偿卖方损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承担。
7.买方应及时对卖方提出的超载、无覆盖物等问题进行整改,未予整改的,卖方有权禁止买方车辆离开,出现损害行为时,加收买方本次全部提料货款20%的违约金。
8.在卖方厂区内买方车辆(或买方雇用车辆)违规行驶或操作不当造成卖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买方持卖方提供的客户标识牌进厂提料,因他人冒用、造假客户标识牌等行为造成买方石料或其他一切损失,卖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为1年。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卖方肆份,买方壹份。
特别声明: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相关条款无需特别标明,买卖双方已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承担的责任。
卖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方:
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宿丁路A3-1#101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电 话: 0561-3225701 (委托代理人):
开户名: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电 话:
开户行:工行淮海路支行
账 号:1305016109024993678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重点客户证明(模板)
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甲公司承建我单位下属XXXX工程,现共需石料XX吨,其中1-3石料XX吨、1-2石料XX吨、0.5-1石料XX吨、石粉XX吨。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丙公司为XXXX工程供应石料。乙公司共供应石料XX吨,其中1-3石料XX吨、1-2石料XX吨、0.5-1石料XX吨、石粉XX吨;丙公司共供应石料XX吨,其中1-3石料XX吨、1-2石料XX吨、0.5-1石料XX吨、石粉XX吨。)
特此证明。
市交通局、市重点局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市交通局、市重点局、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或工程部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证明有效期:此证明自开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若在有效期内所需石料总量提前供应完毕,则证明同步失效。
用料需求计划表
(用料单位填报)
公示编号:GSXQJH-2018-001
公司名称 | 石料种类 | 次日计划需求量(吨) | 备注 |
XXXX公司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申报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生产计划表
(生产技术部填报)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机时间 | 石料种类 | 预计生产量(吨) | 备注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制表人: 生产技术部部长:
供料计划表
(经营管理部编制)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公示编号:GSGLJH-2018-001
公司名称 | 石料种类 | 需求量(吨) | 指定量(吨) | 提料时间段 | 备注 |
战略客户甲 | 1-3 | 全时段优先 提料 |
|||
1-2 | |||||
0.5-1 | |||||
石粉 | |||||
战略客户乙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重点客户甲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重点客户乙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重点客户丙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重点客户丁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一般客户 | 一般客户提料时间:XX:XX-XX:XX | 排队有序 进厂 |
制表人: 经营管理部部长: 分管副总: 总经理:
附件6
提料情况一览表
(经营管理部编制)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公示编号:GSTLQK-2018-001
客户层级 | 客户名称 | 提料情况 | 累计销售 | |
战略客户 | XXXXXX | 1-3 | 共计: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XXXXXX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重点客户 | XXXXXX | 1-3 | 共计: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XXXXXX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XXXXXX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一般客户 | XXXXXX | 1-3 | 共计: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XXXXXX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
XXXXXX | 1-3 | |||
1-2 | ||||
0.5-1 | ||||
石粉 | ||||
合计 |
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盖章)
附件7
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客户标识牌
客户类型 | 客户名称 | 客户盖章(签字) |
注:请客户妥善保管客户标识牌,出现冒用、造假该客户标识牌行为,造成客户石料损失的,通鸣公司概不负责。
附件8
通鸣公司客户提料单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0001
驾驶员姓名 | 户名 | 车牌号 | 规格 | 放料员签字 |
附件9
通鸣公司重点客户石料买卖协议
合同编号:TM-201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 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
1.上述石料价格以卖方实时公布的价格(含税)为准;具体数量、金额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2.卖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生产厂家: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交货期限、地点、交货方法和运输方式
1.交货期限:
买方按照卖方制定的每日供料计划进行提料。每日供料计划包含提料规格、吨数、提料时间等信息。
2.交货地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高楼山石料厂内。
3.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买方自提自运,运费及风险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4.收货人:卖方过磅的《销货单》经买方或买方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即视为买方验收合格并收货,收货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和货款支付
1.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账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以实际到卖方账户金额为准。买方按卖方提供的《供料计划表》提货,每批次供货后买方预付款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卖方停止供货。
买方应及时补充账户预付款金额,因买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卖方供料计划提货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支付方式:
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预付款。卖方财务根据货物过磅数量,从买方预付款账上直接结算。
第五条 计量方法
石料以出厂时卖方销货单记录结果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的,卖方不予发货,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2.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卖方设备损坏,电力、天气原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停产等不可抗力造成供料计划不能执行的,当日《供料计划表》作废,恢复生产后重新申报用料计划,并重新编排供料计划,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
第九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买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市重点工程、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用料证明》。
2.其他与卖方签订《通鸣公司重点客户石料买卖协议》的企业或个人和买方具有同等的优先提料的权利,所有具有同等优先提料权利的客户,在卖方供料计划规定的时间段内,应服从卖方安排有序进厂提料。
3.买方在提取需求石料的同时,须按照卖方安排,配比提取卖方指定石料品种。买方需求石料与指定石料吨数比例原则上为1:1。如出现不能如期对应配比发料的情况,卖方有权调整供料规格。
4.买方应严格按照卖方《供料计划表》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提料,30日内累计出现3次不能按要求提料的,卖方停止向买方供料,本协议终止。预付款据实结算,如有剩余预付款,卖方在本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预付款无息退还买方。
5.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每日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确认,对石料品种、发货量、收货量、发生额度等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如买方不按时对帐,石料发生量及相应款项以卖方出具的数据为准。
6.买方在卖方厂内对所购买的石料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如买方未对所购石料质量进行检验,视为买方确认质量合格。买方提货车辆自卖方厂内出厂后所发生的数量、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
7.买方车辆(或买方雇用车辆)进入卖方厂内,必须遵守卖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按卖方规定排队进门、检斤、装车,如买方违反卖方规定,对卖方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卖方有权中止供货,对发生作弊、盗窃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卖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款项以补偿卖方损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承担。
8.买方应及时对卖方提出的超载、无覆盖物等问题进行整改,未予整改的,卖方有权禁止买方车辆离开,出现损害行为时,加收买方本次全部提料货款20%的违约金。
9.在卖方厂区内买方车辆(或买方雇用车辆)违规行驶或操作不当造成卖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买方持卖方提供的客户标识牌进厂提料,因他人冒用、造假客户标识牌造成买方石料或其他一切损失,卖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买方重点工程《用料证明》失效之日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卖方肆份,买方壹份。
特别声明: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相关条款无需特别标明,买卖双方已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承担的责任。
卖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方:
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宿丁路A3-1#101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电 话: 0561-3225701 (委托代理人):
开户名: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电 话:
开户行:工行淮海路支行
账 号:1305016109024993678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通鸣公司一般客户石料买卖协议
合同编号:TM-201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 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
1.上述石料价格以卖方实时公布的价格(含税)为准;具体数量、金额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2.卖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生产厂家: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交货期限、地点、交货方法和运输方式
1.交货期限:
买方按照卖方制定的《供料计划表》规定时间进行提料。
3.交货地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高楼山石料厂内。
3.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买方自提自运,运费及风险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4.收货人:卖方过磅的《销货单》经买方或买方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即视为买方验收合格并收货,收货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和货款支付
1.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账户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以实际到卖方账户金额为准。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每日供料计划提货,每批次供货后买方预付款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卖方停止供货。
2.支付方式:
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预付款。卖方财务根据货物过磅数量,从买方预付款账上直接结算。
第五条 计量方法
石料以出厂时卖方销货单记录结果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的,卖方不予发货,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2.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卖方设备损坏,电力、天气因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停产等原因造成不能按《供料计划表》规定供料的,卖方应及时在客户群发布停产信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
第九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卖方有权根据各类石料库存情况,要求买方按照卖方安排,配比提取卖方指定石料品种,需求石料与指定石料吨数比例原则上为1:1。
2.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每日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确认,对石料品种、发货量、收货量、发生额度等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如买方不按时对帐,石料发生量及相应款项以卖方出具的数据为准。
3..买方在卖方厂内对所购买的石料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认,买方提货车辆自卖方厂内出厂后所发生的数量、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
4..买方按照《供料计划表》规定的时间段进厂提料。买方车辆(含买方雇用车辆)进入卖方厂内,必须遵守卖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按卖方规定排队进门、检斤、装车,如买方违反卖方规定,对卖方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卖方有权中止供货,对发生作弊、盗窃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卖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款项以补偿卖方损失。
5.买方应及时对卖方提出的超载、无覆盖物等问题进行整改,未整改卖方有权禁止买方车辆离开,出现损害行为时,加收买方本次全部提料货款20%的违约金。
6.在卖方厂区内买方车辆(含买方雇用车辆)违规行驶或操作不当造成卖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双方据实结算预付款后,买方提出退还剩余预付款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书面退还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剩余预付款。
8.买方持卖方提供的客户标识牌进厂提料,因他人冒用、造假客户标识牌造成买方石料或其他一切损失,卖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卖方肆份,买方壹份。
特别声明: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相关条款无需特别标明,买卖双方已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承担的责任。
卖方: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买方:
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宿丁路A3-1#101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561-3225701 电 话:
开户名: 淮北通鸣矿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行淮海路支行
账 号: 1305016109024993678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